Wednesday, November 02, 2005

 

朋友,你讀過條例嗎?

條例(ordinance)?或許你要說:「我不是念法律的,為什麼要讀條例?」或許還要說:「條例,很沈悶的東西!」我也得承認條例很沈悶。可是近日
我有機會接觸到一個條例草案,所以今天才想跟你談一談條例。

先聽一首陳奕迅《十面埋伏》輕鬆一下吧!

「聞說你時常在下午來這裡寄信件……」

問題:歌中的「信件」是什麼意思?

或許你要說這個詞兒連小學生也認識吧,好,我現在就請你讀一讀香港法例第98章《郵政署條例》「信件」的定義:

信件 (letter) 包括由個人或團體以任何物料寄送另一人或另一團體的每項通訊,而該通訊乃藉著以任何方式載於如此寄送的該物料上的任何文字或其他符號而達成者。

而香港郵政署長有專有特權把「信件」在香港境內從一處地方運送至另一處地方,所以原則上,速遞公司是不能送「信件」的。

我曾在香港郵政顧客聯絡小組聽主持人介紹「信件」的定義,結果後來在政府刊物銷售處(現在沒有了)買了一本《郵政署條例》。現在不用買了,可以看這個網站

再來一個,郵票!原來在《郵政署條例》,「郵票」(stamp)的正式名稱居然是郵資印花(postage stamp),意指任何用以表示須就郵遞品繳付的郵費的標籤或印花。不過我想要是到郵政局跟職員說要"postage stamp”或許還聽得懂,要是說「郵資印花」恐怕局長也要霧煞煞!

或許你曾在新聞聽過「立法會今天三讀通過XX條例……」,「三讀」就是把那條法例念聖經般從頭到尾一字不漏念完麼?好,今天我就請你「首讀」那條我要看的條例:

本條例可簡稱為《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

念完了,就是這樣。「首讀」(first reading)只是一種儀式,交代一遍那條法例叫什麼名字。然後就是二讀的辯論,最後三讀通過。

Ordinances are so 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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