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y 05, 2009

 

人權法案Flash Cards

早陣子成龍曾於博鰲亞洲論壇說了一句「自己對於到底自由好,還是不自由好感到很矛盾。因為太自由了,就會像台灣和香港變得很混亂。所以覺得,中國人還是需要被管的……買電視機一定買日本製的,因為中國製的電視機會爆炸。」惹起了軒然大波。讓我想到近來為了撰寫悼念林尚義先生的文章,在找尋照片的過程中找回了一套1994年公民教育委員會編印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漫畫明信片,又找回兩套1993年印製的人權法案flash cards。赫然發現許多今天被稱為「香港親建制人士」的演藝人的照片和當年的言論,當中還包括了成龍

這套人權法案flash cards全套20張,找了當時19位演藝人和一隊組合(草蜢)闡釋人權法案各條條文。成龍那張介紹的是「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相片下寫的是「雖然我無暇直接參與政事,但我樂於行使選舉權,積極支持選舉」,真真諷刺!。周慧敏(她是當時我和無數男孩的夢中情人)那張說的是「結社的自由」,內容是「團結就是力量,根據人權法案,我們可以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障本身權益。」似乎不太配合她的身份!看來黎瑞恩那張就最切合她了:「『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我當然盼望能與心愛的人雙宿雙棲,共享自由婚姻生活。」說的是「關於結婚和家庭的權利」黎瑞恩後來嫁了給一位「根正苗紅」的「愛國商人」,除了與家人一起出席公開活動以外,甚少公開露面。

記得「六四事件」不久,政務處就在派發一份名叫「關於人權的問答」的單張。我想就是因為六四,政府就要跟我們談「人權」?後來才知道當時政府要制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內容就是要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收納入香港法律。該條例草案於1990年開始制訂,至1991年6月由立法局通過。條例共14條,可是由於《人權法》當時在香港法律中享有凌駕性的地位,因此由「親中人士」組成的所謂「臨時立法會」認為違反《基本法》,並將第2條第3節、第3及第4條在主權移交後廢除,不採納為特區法律,也就是說《人權法》給廢掉了部份武功。

那廿張flash cards上的演藝人不少至今仍活躍在娛樂圈,只是人權法案大概沒多少人記得了。星光會隨著年日暗淡,人權法案的條文卻不會因時日而過時。就算風向怎麼變,就算那些人怎麼今是昨非。

延伸閱讀:
Yahoo!新聞:有關成龍事件的新聞專輯
肥榮:大法之歌
YouTube:陳慧琳廣告(7)--熱愛基本法
Yahoo!新聞:明報(2009/5/5):會考中史首現「六四」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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